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0號
- 聲請人
- 何瓊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37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翊傑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美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平鎮分行 110年5月11日 28萬元 EE0000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