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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傅思綺

聲請人
北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8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1 冠發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110年6月8日 237,090元 MA0000000 北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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