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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74號

聲請人
揚山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通勝電子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9 年7 月31日│570,000 元│○六六九一三六│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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