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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

聲請人
李元琦
代理人
李元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九九─NX─0000二一0│ 1 │8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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