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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6號

聲請人
華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訴訟代理人
高立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新臺幣)│ │ │├──────┼──────┼──────┼────┼─────┼─────┤│華錦光電科技│兆豐國際商業│108年12月3日│49,000元│TT0002630 │中央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桃興分行│ │ │ │ ││顏銘毅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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