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調解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李麗珍

  • 原告
    李永發
  • 被告
    馮慶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永發 被 告 馮慶源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三、原告與被告及訴外人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7年2月1日在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經本院 於107年3月1日核定在案,而原告於107年3月19日收受,有 桃園市○○區○○○○○000○○○○○00號調解書1紙、送達證書在卷可 佐,原告遲至110年9月15日始提起本件宣告調解無效之訴,顯逾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件訴 訟恐顯無理由,此部分亦請原告併同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謝伊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他調…」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