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90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興不銹鋼調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