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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3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9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興不銹鋼調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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