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774號 債 權 人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景■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補正狀所附之附表一(附表一中之無助於本院審查之「銷售編號」欄,請更正改列為「建物建號」欄,並列明各間建物之建號,俾供院核對。 二、請增列附表二- 「(212 間)建物總坪數計算表」:分欄總坪數若干?列明各間建物之登記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換算(台)坪後之面積,分別載明,以憑核對。 三、本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