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97號債 權 人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請求給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文件影本(如工程合約書、完工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