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897號債 權 人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請求給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文件影本(如工程合約書、完工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