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根德、育康生技有限公司、賴冠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1189號 債 權 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債 務 人 育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債權人逾上開准許部分之利息請求,無從准許(按其提出之未結案應收明細表,雖有「帳款截止日:民國110年3月22日」之記載,惟此係其單方記載,釋明顯有不足,尚難採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