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楊智任、楊敏正
- 當事人劉明坤、佳喬機械有限公司、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1483號債 權 人 劉明坤 債 務 人 佳喬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任 債 務 人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佳喬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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