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20號
- 債權人
- 邱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宜股份有限公司、葉鎮豪、葉爾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請狀載之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對債務人各別請求(債務人葉爾增僅背書支票4 紙,僅得就此4紙支票金額,請求債務人葉爾增、債務人萬宜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其餘3 紙支票之金額則為債務人萬宜股份有限公司、葉鎮豪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