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20號債 權 人 邱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宜股份有限公司、葉鎮豪、葉爾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請狀載之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對債務人各別請求(債務人葉爾增僅背書支票4 紙,僅得就此4 紙支票金額,請求債務人葉爾增、債務人萬宜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其餘3 紙支票之金額則為債務人萬宜股份有限公司、葉鎮豪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