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3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397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蘇淑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瑋晟即髮設創始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如附表一所列金額之欠款明細表。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