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397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蘇淑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瑋晟即髮設創始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如附表一所列金額之欠款明細表。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