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520號債 權 人 翔笙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瑩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正炫即炫彩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炫彩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