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9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972號
- 債權人
- 吉祥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卡佳工程有限公司、任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利息。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