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簡瑞慶、吳俊淵
- 當事人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石雅芬、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3018號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債 務 人 石雅芬 債 務 人 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淵(原名:吳坤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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