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0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099號
- 債權人
- 宏欣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曉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虹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程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之請求金額未提出全部請款發票(其中請求新台幣(下同)131,300 元之請款單無債務人蓋章,難以認定已向債務人請求付款),故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