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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1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55號

債權人
陳佳慶即鑫立汽車用品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輪興業有限公司、劉威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富輪興業有限公司及劉威邦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之依據即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若無法提出,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請更正為正確聲請事項,並刪除贅語「等」、「聲請」、「繕本」等字)。

三、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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