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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1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56號

債權人
李昇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楊育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楊育昌請求連帶給付之文件影本(協議書為債權人李昇珈與第三人廖偉先簽訂)。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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