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228號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興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列明各次或各項目之金額,並列載釋明文件,即發票號碼及金額,最後應自行核計總金額,不得僅記載總金額)。 四、請具狀敘明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何與存證信函所記載之金額不一致,其理由及依據為何?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