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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3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全國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玉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造租車契約影本、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敘明本件租車期間,並提出其依據即釋明文件影本、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並提出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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