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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全國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393號 債 權 人 全國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玉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造租車契約影本、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敘明本件租車期間,並提出其依據即釋明文件影本、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並提出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經本院民國110 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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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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