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393號
- 債權人
- 全國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玉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造租車契約影本、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敘明本件租車期間,並提出其依據即釋明文件影本、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並提出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