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國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吳柏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393號 債 權 人 全國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玉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造租車契約影本、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敘明本件租車期間,並提出其依據即釋明文件影本、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並提出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經本院民國110 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