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420號
- 債權人
-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NGUYEN VAN TIEN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