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6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670號
- 債權人
-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世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製作表格,並註記其依據。註:部份收據戶名為宥杰國際有限公司、買受人為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債權人)。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99,986 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催告函須載明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並須寄至債務人戶籍地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