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767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璩聖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氏梅即永梅小吃店(原名:詣佳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阮氏梅即永梅小吃店(原名:詣佳小吃店)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阮氏梅即永梅小吃店(原名:詣佳小吃店之店名(經查,「詣佳小吃店」已更名為「阿梅小吃店」,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阮氏梅即阿梅小吃店(原名:詣佳小吃店))。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