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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7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768號

債權人
力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曾景堯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曾景堯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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