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10號債 權 人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賜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聯吉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柯麗蘭之戶籍遷入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