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21號債 權 人 來而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淑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無,請具狀表明不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氧氣機臺台相當於新台幣25,000元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請提出張淑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