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0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21號
- 債權人
- 來而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淑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無,請具狀表明不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氧氣機臺台相當於新台幣25,000元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請提出張淑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