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來而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林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22號 債 權 人 來而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薛兆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無,請具狀表明不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未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抽痰機臺台相當於新台幣5,000 元之釋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薛兆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