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22號
- 債權人
- 來而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薛兆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無,請具狀表明不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未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抽痰機臺台相當於新台幣5,000 元之釋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薛兆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