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程耀輝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關於利息起算日(未來給付部分)【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346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明中關於 未來日部分,雖有提出陳文智(即智蘭醬菜行)已歇業之資料為據,惟其聲請狀係逕列陳文智個人為債務人,是本件聲請關於利息(未來日)部份,釋明尚嫌不足,自更正或另補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始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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