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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陳文智即智蘭醬菜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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