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陳文智即智蘭醬菜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