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1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151號
- 債權人
- 艾索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嘉智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嘉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