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3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331號
- 債權人
- 雄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秀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智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智浩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按勞基法第15條之1 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訓練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2)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揆諸該條文之規定,暨參酌其立法意旨可知,此係屬強制規定,若有違反,當屬無效,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賠付教育訓練費用云云,固據其提出債務人簽署之教育訓練延長服務同意書為據,惟綜閱該紙同意書及遍閱全卷,債權人並未因債務人同意最低服務年限,而依勞基法第15條之1 第2 項規定,給予「合理之補償」。綜上,本件債權人請求顯然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