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力佳人有限公司、李仲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533號 債 權 人 華力佳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仲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育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欠款清單或尚欠金額與已繳金額明細表)。二、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文件若係外文,均應同時提出全部完整之中文譯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