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力佳人有限公司、李仲堯、秦育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533號 債 權 人 華力佳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仲堯 債 務 人 秦育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秦育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欠款清單或尚欠金額與已繳金額明細表);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 狀陳報資料,然仍未表明明確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貳萬元或伍萬元?又該筆款項似有爭議,債權人未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