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60號債 權 人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 非訟代理人 魏群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以及債務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遠雄龍岡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