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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1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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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志能

非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康珈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康珈紜之住所在臺南市柳營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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