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31號
- 債權人
- 凱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龍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恭華即山田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三、請提出山田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黃恭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及本件債權人所開立之發票影本。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