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369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玉婷即強全油漆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之利息起算日有誤,故請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然該利息起算日與釋明文件不符,經本院再次以電話通知債權人應具狀更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更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