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3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玉婷即強全油漆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之利息起算日有誤,故請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 權人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然該利息起算日與釋明文件不符,經本院再次以電話通知債權人應具狀更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更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