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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3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玉婷即強全油漆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之利息起算日有誤,故請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然該利息起算日與釋明文件不符,經本院再次以電話通知債權人應具狀更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更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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