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逸卿、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范國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636號 債 權 人 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債 務 人 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國霖 人 債 務 人 祺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均頴 人 4 債 務 人 游斯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范國霖、顏均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祺炘科技有限公司、顏均頴、游斯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仟參佰陸拾捌萬零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范國霖、祺炘科技有限公司、顏均頴、游斯宗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