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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6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636號

債權人
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債務人
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范國霖
債務人
債務人
祺炘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顏均頴
債務人
人 4
債務人
游斯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范國霖、顏均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祺炘科技有限公司、顏均頴、游斯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仟參佰陸拾捌萬零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范國霖、祺炘科技有限公司、顏均頴、游斯宗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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