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95號
- 債權人
-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紫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天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盧天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報價單,其右下方究為何人簽名?是否係有權代業主(即定作人–債務人)簽名本件承攬契約成立並生效之人?並應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為證。
四、債權人應依聲請狀內容所述,提出其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就系爭工程進行整修並完工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
五、債權人若能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一)發票、(二)或經債務人(即定作人)簽章並載明已完工並驗收合格如聲請人提出之工程報價單(或工程估價單),即可免提出以上第三、四項之釋明文件。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