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沈紫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95號 債 權 人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紫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天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盧天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報價單,其右下方究為何人簽名?是否係有權代業主(即定作人–債務人)簽名本件承攬契約成立並生效之人?並應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為證。 四、債權人應依聲請狀內容所述,提出其已於民國110年11 月11日就系爭工程進行整修並完工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 五、債權人若能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一)發票、(二)或經債務人(即定作人)簽章並載明已完工並驗收合格如聲請人提出之工程報價單(或工程估價單),即可免提出以上第三、四項之釋明文件。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