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95號
- 債權人
-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紫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天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債務人盧天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足資認定請求有理由之釋明文件為證【按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報價單,其右下方究為何人簽名?是否係有權代業主(即定作人–債務人)簽名本件承攬契約成立並生效之人?】、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就系爭工程進行整修並完工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