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沈紫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95號 債 權 人 西梵亞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紫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天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債務人盧天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足資認定請求有理由之釋明文件為證【按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報價單,其右下方究為何人簽名?是否係有權代業主(即定作人–債務人)簽名本件承攬契約成立並生效之人?】、已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就系爭工程進行整修並完工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