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805號
- 債權人
- 捷盟環境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儷宴美食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二、或提出經債務人簽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簽章或蓋公司大小章)如聲證一所示之請款單。
三、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本件工程已完工並驗收合格」之書面。
四、請提出債務人儷宴美食館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