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806號
- 債權人
- 鼎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睿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錸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工程「業經債務人(即甲方定作人)與業主(台電公司)驗收合格,並取得工程款」之釋明文件。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利息。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須載明請求金額及系爭工程已經債務人及業主驗收合格)。
四、請提出債務人錸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