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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88號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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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敬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表明三張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其中兩張本票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表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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