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614號債 權 人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誌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新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請款發票影本,或提出催告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