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67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柏傑 債 務 人 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旻芬 人 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