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7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770號
- 債權人
- 東聯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美慧
- 債權人
- 藍裕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嘉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債權人二人,且債權不同,應各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二、請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