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789號債 權 人 巫佩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華即昊實居家裝潢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徐志華即昊實居家裝潢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