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231號債 權 人 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峻誠 非訟代理人 陳泓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啟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二、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三、請具狀增列債權人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有聲請人撰狀「蓋章」之聲請狀(聲請狀須簽名加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